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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老万成功者”商标异议案件

作者:蔡雪娜     来源:商标一部     点击:1024     时间:2016/3/24

一、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自然人毕胜(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30830日,在第11类“灯,电热水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装置,锅炉(非机器部件),散热器(供暖),太阳能热水器,水过滤器,电暖器,打火机”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161710号“老万成功者”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并于20140924日获得初审公告。

该商标完整地包含我方客户-北京老万生物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所持有的“老万”和“成功者”注册商标。

我方经过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客户。

20141014日,北京老万生物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2016115日,商标局下发“第13161710号“老万成功者”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办案思路:

1、“老万”商标由异议人所独创并长期大量使用,并且已经被认定为指定使用在第11类“锅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成功者”商标也是异议人所持有的注册商标。

2、被异议人-毕胜,曾经是异议人的经销商,其对异议人及其“老万”和“成功者”商标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肯定是在先知晓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很明显的摹仿、复制异议人“老万”驰名商标和攀附异议人良好商誉的恶意。

3、我方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了大量的“老万”商标和部分“成功者”商标在第11类“锅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三、东正点评:

该案件是典型的他人意图傍靠“老万”驰名商标,达到搭便车目的的案件。通过我们公司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及时行使权利。

商标局充分考虑了“老万”商标的驰名度和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作出裁判,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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