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思路
一、从申请商标“ ”和引证商标“ ”
的英文部分来看,二者仅有一个字母的区别,在文字构成上近似度较高。
二、申请商标为单纯的英文商标“unico”,虽然该商标与“unicom”仅差一个字母,但是在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区别。更关键的是,引证商标是中英文组合商标,其中文部分“创新•改变世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应该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可以区分。
三、引证商标只是中国联合网络通讯集团有限公司的防御性注册商标,该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没有实际使用,并且在实际中使用的可能性也非常小,相应的保护程度也应该降低。
而申请商标却是申请人已经实际使用,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因此,在近似度的判断方面,应建议商评委考虑上述情况,采取从宽判定的方式,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东正点评
由于商标局采取不同申请要素之间分开审查的原则,所以英文部分近似,就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并不考虑两商标整体上的区别。
在驳回复审过程中,在强调两商标整体上存在较大区别的同时,也需要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从实际使用的角度出发,影响商评委的判断,使申请商标获得注册保护。
近期成功案例的经验显示,在商标申请阶段,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某一要素近似,比如英文部分近似,或图形部分近似,都会被驳回申请。但是驳回复审阶段,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或图形部分近似,但只要其中一个商标具有很显著的中文,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创新•改变世界”,商评委在考虑商标的整体情况之后,往往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建议客户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后,尽量找专业人士分析案情,尽可能积极主动的申请复审,以赢得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