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7日,无效请求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递交了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书,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欲无效专利权人为韩磊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名称为一种成品扶梯的装箱设备、专利号为201420866659.0、专利代理机构为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
2015年12月28日,针对上述无效请求,我方—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接受委托人韩磊的委托后,在答复期限内向复审委递交了无效宣告意见陈述。
2016年01月07日,无效请求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补充了无效理由和无效证据,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方使用的证据数量为8个,包括中外专利文件及译文,合计11篇文件。
2016年01月19日,复审委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本案合议组定于2016年03月10日09时于第五审理庭对上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16年02月22日,无效请求人对我方意见陈述进行意见答复。
2016年03月10日,双方如期参加口审。
2016年05月17日,复审委下发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案件编号5W109427),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无效宣告决定分为三种:(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维持专利权有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说明,我方代理的专利权人大获全胜,维持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全部有效。该决定对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请求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