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日18日,请求人-徐国豪委托我方-北京东正专利事务所,对专利权人为徐国豪,专利名称为“一种超薄后视镜组合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我方在检索了大量的文献和进行深入的分析后,提交了四份证据文件,同时结合公知常识,证明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6年03月0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6年03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定于2016年04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6年03月23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6年03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转给了请求人, 我方对专利权利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完善和补充了请求书内容。
2016年04月2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
2016年06月08日,专利复审委下发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案件编号5W109663),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无效宣告决定分为三种:(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说明,在我方代理人的专业代理下,部分无效掉了徐震的专利权,在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后,请求人生产的产品就不会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达到不侵犯专利权的目的,请求人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其产品。
本案中,在撰写无效宣告请求和口头审理之前,我方该案相关负责人针对该无效专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无效宣告理由“新颖性”“创造性”做了认真的分析。无效决定的结果表明:对于无效案件,“东正”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知识积累,体现了“东正人”在案件处理中严肃认真的态度。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部分无效成功再次展现出了“东正”在专利代理行业中的实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