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视宁康”商标是山西康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康宁)在2009年7月6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与201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自然人张世伟在2015年8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山西康宁在2015年10月接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及时向东正公司商标代理人常娜咨询并办理了委托手续,经过与客户多方面的沟通,并出具了专业而详细的解决方案。2016年5月25日收到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山西康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张世伟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商标局决定:驳回张世伟的撤销申请,“视宁康”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二、办案思路:
1、首先了解第7520297号“视宁康”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山西康宁一直对“视宁康”商标持续使用。
2、了解信息之后,并通知山西康宁尽快搜集使用证据,并告知有效证据的要求。
3、同时也需要申请人的积极配合,在此次案件处理中山西康宁积极配合我方提供证据原件,和一些证据的公证书,也大大增加案件的成功率。
三、 东正点评: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必须在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山西康宁公司收到通知之后及时与我方联系,并办理委托,这样比较充裕的时间内准备了很多有效证据。
2、商标使用要规范:在实际使用中要不改变商标使用样式例如字体、构成要素等;使用商品必须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3、对于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如公司地址发生变动,那么商标也要及时到商标局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办理变更申请人地址”,避免商标局下发的文件不能及时接收,而错失已注册商标,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
4、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