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3年03月19日,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18类的“(女式)钱包,书包,护照夹(皮革制),购物袋,钥匙包,背包,手提旅行包(箱),婴儿背袋,伞,动物项圈,宠物服装”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光头强BOONIEBEARS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2014年02月13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做出的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东腾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第12193010 号“光头强GUANGTOUQIANG及图形” (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商标近似。
2014年02月18日,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驳回复审。2016年6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二、案情分析
申请人——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是国内知名的大型文化科技集团,下辖华强智能、华强数码电影、华强数字动漫等30多家专业公司。“光头强”是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数字动漫”)为大型长篇三维动作喜剧类动画片《熊出没》而开发的角色,是该系列动漫中的主要人物之一。“光头强”美术作品早于2011年11月21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华强数字动漫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随着《熊出没》系列动漫作品在全国多家电视台、电影院、网络新媒体持续热播,“光头强”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动漫角色,具有较高的认知度,一般公众均具备轻易接触到《熊出没》系列作品中的“光头强”形象角色。经过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光头强”形象已与作品内容形成了直接、专属的对应关系,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与申请人及其所属子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本案中,引证商标的申请明显是对申请商标的抄袭、恶意抢注,且恶意性十分明显。具体情况如下:
1、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相比,汉字相同:
“光头强”作为《熊出没》系列动画片的主人公之一,其名字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引证商标的汉字虽与申请商标使用字体不相同,但作为臆造词的“光头强”是申请人所独立创作出来的,引证商标申请人对“光头强”的申请,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
2、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相比,图形高度近似
引证商标的图形与申请商标的图形相比虽有不同,但却是对“光头强”这一动漫人物的抄袭。引证商标的图片应来源于申请人的动画片,是《熊出没》系列动画片中“光头强”不带帽子最常见的造型之一。
3、引证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对“光头强”进行抢注。
引证商标申请人不只在第18类“动物皮,旅行箱,公文包,家具用皮装饰,皮凉席,皮垫,皮制带子,伞,登山杖,马毯”产品上抢注“光头强”商标,更在第16类、第35类上抢注,恶迹昭著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提起驳回复审的同时,对引证商标第12193010号“光头强GUANGTOUQIANG及图形”提出了异议申请。经过异议程序,引证商标已被裁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被商评委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三、评析
当遇到商标被驳回时,要充分利用法律救济程序,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自己的商标权。同时,对在先权利障碍要仔细分析、研究,想办法利用有效法律途径(例如:异议程序)消除在先权利,使申请商标能够得以顺利核准注册。
另外,在商标申请前。一定要委托正规、专业、负责的代理机构对申请商标进行详细的检索,最大可能的降低注册的风险。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不仅要考虑商标的构成是否相同近似,还要考虑商标的整体形象,及商标所包含的不同寓意。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保护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