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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西宝”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商标二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890     时间:2017/5/23

一、案情介绍:

  20155月,东正公司客户——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东正公司代为提交   商标的注册申请,在东正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例行在先近似情况查询时,发现在第11类商品上已经存在西安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6204883号“西宝”商标,经过东正公司的调查和了解,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其 商标的使用已经长达十年之久,对其商号“西宝”已经使用长达十五年之久,且在行业内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为提高 商标的注册通过率,东正公司建议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对该在先已经注册的“西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由此,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510日委托东正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递交了对第16204883号“西宝”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并于2017422日收到商评委下发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书内显示商评委认可了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二、办案思路:

1、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利。

“西宝”作为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续使用多年的企业商号,通过长达十五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电缆、电线”等相关领域内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严重侵犯了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宣告其注册无效。争议商标 “西宝”与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号“西宝”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以及整体外观结构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缆包皮层,电缆,电线,磁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电缆连接套筒,纤维光缆,光导纤维(光学纤维)”也与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商品“电缆组件、高频低耗电缆、同轴电缆”十分类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严重侵犯了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先的商号权。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西安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西宝”商标的主观恶意行为。

“西宝”既是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知名商号,也是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设计主观臆造并长期使用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争议商标“西宝”与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先使用商标

高度近似,西安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观恶意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宣布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综上所述,西安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独创性较强且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西宝”作为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名下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致使北京西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严重受损,应当被依法宣告无效。

 

引用法条: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办案体会

对于客户委托给东正公司办理的商标申请案件,东正公司的各代理人均会对其先行检索,查询是否存在在先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对于查询情况代理人均要及时告知客户,对于已经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根据商标的不同情况,建议客户采取多钟办法配合的方式,提高商标注册通过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