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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威马"商标撤三提供证据案

作者:代理部 王…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45     时间:2017/9/26

一、【案情介绍】

     威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威马广告有限公司第3009647号第35类“威马商标在“室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上海威马广告有限公司收到撤三通知书后,及时委托我司代理此案。我司接受委托后,积极帮助收集、整理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向商标局提供证据,商标局审查认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商标不予撤销。

二、【办案思路】

我司收到撤三通知书后,根据“威马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室外广告”等。按照证据的要求,积极要求客户提供详实的使用证据。根据客户提供的大量使用证据,分别进行归类和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被商标局认定为:提供的证据有效,威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办案体会】

在收到类似撤三案件时,建议客户不要轻言放弃,应积极进行分析,并及时进行证据的提供和筛检,确保证据的有效性,维护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