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我司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建议异议人将证据搜集的重点放在著作权上,给异议出具了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包括用于证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材料清单。异议人根据我司出具的材料清单,搜集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与吴影泉签订的《设计合同书》、异议人的设计费用报销单、异议人向吴影泉转账的银行转账对账单、异议人的记账凭证、 形象创作说明和《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证明
作品的来源及异议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自由大路开业当天微信平台上发布的消息、开业期间的宣传单、门店照片以及微信平台创建记录,用以证明异议人作品公开发表的事实。同时,我司还对比了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及所属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图样,用以阐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完全有接触异议人作品的可能性。此外,我司还结合相关证据阐述了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性。综合上述因素,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其中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而本案就是著作权成立的典型。著作权的适用条件有: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先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等。继受取得的,需要提供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该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材料。
2.被异议商标与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构成实质性近似。本案就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作品几乎完全相同。
3.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过该作品。这主要通过双方的地理位置、所属行业领域、作品发表的范围、作品的独创性及被异议商标与作品的近似度等因素综合来判断。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如果取得了著作权人授权,被异议人需要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对于上述这些著作权成立的适用条件,本案都有涉及,并且在著作权归属、接触可能性等相关证据材料搜集、著作权成立的理由论述等方面都可以给相同类型的案件以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