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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皇甫立马”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商标二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63     时间:2017/12/25

一、案情介绍:

20156,东正公司在对客户——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马集团”)名下商标进行定期监测时,发现他人在第12类上申请且已经初审公告的第14796818号“皇甫立马”商标与立马集团名下的“立马”商标极为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立马集团在东正公司的建议下,于20157月提交了对第14796818号“皇甫立马”商标的异议申请。201612月,东正公司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请求裁定书。商标局并未认可立马集团的异议申请理由,裁定“皇甫立马”商标核准注册。东正公司组织商标代理人对上述案件评估之后,鼓励立马集团对核准注册的“皇甫立马”商标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维护自身商标权利。立马集团委托东正公司于20172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对第14796818号“皇甫立马”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20171217日,商评委对“皇甫立马”商标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可了立马集团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裁定宣告“皇甫立马”商标无效。至此,东正公司代理“皇甫立马”商标无效宣告案获得了胜利。

 

二、办案思路:

1、“皇甫立马”与“立马”商标显著性部分完全相同,整体极为近似,“皇甫立马”商标将“立马”商标完全包含在商标当中,同时并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势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应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2“立马”商标作为立马集团的主打商标,于2005年就已经申请,于2008取得商标权利,通过长达十几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自行车、电动车、小汽车”等相关领域内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浙江省著名商标。而皇甫立马与“立马”商标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结构高度近似,指定商品相同或近似,在商品的使用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几乎一致。如果皇甫立马商标继续使用,势必将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买误购,不仅会损害立马公司及“立马”品牌多年积累的良好口碑和声誉,也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并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立马”作为立马集团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持续使用的企业商号,通过长达十三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电动车、小汽车”等相关领域内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皇甫立马”商标与“立马”商号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结构十分近似,指定商品也是立马集团主营商品,其注册也侵犯了立马集团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三、办案体会:

1、 商标异议阶段,国家商标局并未认可立马集团的异议请求,准予“皇甫立马”商标核准注册。东正公司进行分析后,建议立马集团不要轻易放弃,应继续对“皇甫立马”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相较于商标局重点对于商标本身的近似度审查的原则,商评委会更综合考虑商标在现实使用中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

2、商标代理人在商标查询、监测过程中,应对于商标文字字数、读音存在区别,但文字本身或整体外观却十分近似的商标多加注意。中文汉字博大精深,在稍做修改的情况下,文字与文字之间的读音就可能会有很大变化,但从商标显著性部分和整体视觉效果上来看,仍然十分近似,尤其是在原有商标基础上加入并不具有实际含义的文字的商标,并不能够与在先商标实际相区分。因此,要求商标代理人仔细查询、及时监测,并给出客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