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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商标异议案件

作者:商标三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062     时间:2017/12/29

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安庆市大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39日,在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申请了第16456790号“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并于2016327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高度近似,我司及时将该情况汇报给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201784日下发了第16456790号“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先注册的第6888921号“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二者在图形和汉字方面完全相同,整体外观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明显就是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模仿,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异议人在先“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等。双方指定使用商品虽然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二者均属于日常食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密切相关,二者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

三、“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已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控,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利益。

该案件在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同时,提供大量“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其知名度情况。商标局在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在先“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下,跨群组保护,认为被异议商标“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与异议人在先商标“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做出裁判,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