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我公司客户——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收到商标局对于商标的驳回通知书,驳回了其在第36类“保险承保,分期付款的贷款,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在先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随后,客户委托我司办理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事宜,我司于2016年11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书,并于2017年1月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13日下发驳回复审裁定书,裁定上述商标
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服务上予以初审公告。
二、办案思路:
1、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组成及整体构成来看, 申请商标由中文汉字和英文字母以及部分图形组成,而引证商标则仅由完全不同的的汉字和与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差异性较大的图形组成,组成要素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在商标的整体结构方面、视觉效果方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2、作为既包含中文也包含图形的商标,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
中文部分完全不同,图形部分彼此差异也较大,因此,二者的含义和呼叫方式也完全不同。
3、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主观臆造的原创商标,自申请人创作出以来就一直持续使用并进行积极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宣传和巨大的广告投入,将申请商标作为主要品牌在市场中向广大消费者介绍和推广,使得申请商标在较短时间内已经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消费者对其的认识和辨识情况来看,并不会造成其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也不会引起广大公众的误认,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办案体会
在申请商标因存在近似商标而被驳回时,应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仔细分析与比对,从商标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商标呼叫、含义等较为详细的方面进行阐述,要将其不同部分进行全面完整的介绍,对于既包含中文标识也包含图形部分的商标,应当充分考虑中文部分在商标中起到的重要辨别作用。对于此类被驳回的商标,应当积极尝试复审,争取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