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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沈府红双叶”异议案件

作者:商标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06     时间:2018/2/27

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江阴市红双叶橱柜有限公司于201526日,在第20类“家具,木桶板,壁炉隔屏(家具),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漆器工艺品,展示板,家养宠物用床,装饰用木条,家具门”商品上,申请了第16329935号“沈府红双叶”商标,并于201616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七台河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双叶”商标高度近似。我司及时将此情况,汇报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近日下发《第16329935号“沈府红双叶”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沈府红双叶”商标完整地包含异议人在先的商标“双叶”二字,且加上“沈府红”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双叶”的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是系列品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双叶”为异议人独创的,且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双叶”二字已经和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沈府红双叶”商标的获准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测,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的商标权益。

该案件在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同时,提供了大量的“双叶”商标的使用证据用于证明知名度的相关情况。商标局在在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双叶”在先的知名度情况下,认为在先引证商标与“沈府红双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作出裁判,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