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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蓝枸宝”异议案件

作者:商标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98     时间:2018/4/2

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5126日,在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水(饮料),耐酸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汽水,无酒精果汁饮料,植物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申请了第16236920号“蓝枸宝”商标,并于20151220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蓝枸”商标高度近似。我司及时将此情况,汇报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近日下发《第16236920号“蓝枸宝”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蓝枸宝”商标完整地包含异议人在先的商标“蓝枸”二字,且加上“宝”并未形成新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蓝枸”为异议人独创的,且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蓝枸”二字已经和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蓝枸宝”商标的获准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测,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的商标权益。

该案件在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同时,提供了大量的“蓝枸”商标的使用证据用于证明知名度的相关情况。商标局在在充分考虑了异议人“蓝枸”在先的知名度情况下,认为在先引证商标与“蓝枸宝”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作出裁判,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