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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优果力”商标异议案件

作者:商标三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140     时间:2018/4/2

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杭州尚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111日,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申请了第18841828商标,并于20161113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优果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我司及时将该情况汇报给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2018315日下发了第18841828

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先“优果粒”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三、“优果粒”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优果粒”已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控,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利益。

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做出裁判,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