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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直播“吉利与路华‘陆虎’商标之争”案

作者:东正     来源:经理办公会     点击:1459     时间:2011/3/17

20113179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区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吉利集团与英国路华公司‘陆虎’商标之争”案,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奚卫伟出庭应诉,中国法院网直播了庭审过程。

直播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4165

案件情况:

东正代理吉利集团有限公司“陸虎”商标争议案获胜

www.eastking.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28
   
认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抢注“陆虎”汽车商标,英国路华公司(LAND ROVER)向中国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吉利“陆虎”商标但遭到驳回。为此,路华公司将中国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路华公司起诉称,“陆虎”是该公司知名汽车品牌LAND ROVER的中文音译商标标识,自上世纪90年代初“陆虎”商标便是该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的唯一商标标识,为中国消费者熟知。吉利集团作为一家汽车制造企业,不可能不知晓“陆虎”品牌使用情况,仍于1999年恶意抢注“陆虎”商标,造成了汽车行业经济秩序的混乱及消费者对品牌认知度的混淆,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应予以撤销。而商评委对吉利“陆虎”商标未予撤销是错误的,遂请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商评委关于第1535599号“陆虎”商标争议裁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吉利公司认为,路华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其中部分证据有明显作假痕迹,且于200482提交的补充证据超过三个月期限,应视为无效证据;路华公司提供的将“LAND ROVER”商标呼叫为“陆虎”的证据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陆虎”为中国常用词,在中国境内,是被吉利公司首先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路华的“LAND ROVER”商标呼叫为“陆华”而非“陆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LAND ROVER”商标完全不同;路华公司提供的网页信息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真实,也无法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主动使用“陆虎”商标;路华公司提交的部分网页发表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陆虎”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吉利公司申请争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早在1997年北京某公司就在12类“自行车”上注册了“陆虎”商标;路华公司曾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路华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在先使用“陆虎”商标;路华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没有“陆虎”商标体现,在吉利公司申请争议商标前申请人连“陆虎”商标标识都没有,更谈不上对“陆虎”商标的使用了;在相关据报道中,“陆虎”二字仅仅是媒体对路华公司产品的其中一种中文翻译,不能视为申请人主动使用“陆虎”商标行为。综上,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注”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认为,本案路虎公司提供的体现“陆虎”商标的证据中证据1-5、证据7中的部分网络报道、证据8及补充证据1-2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被抢注的商标应当由被抢人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了使用。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关于“陆虎”汽车进入中国市场的相关报道、证据11及补充证据45均非申请人所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动在中国市场宣传、使用“陆虎”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