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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之争评析

作者:曾建华 郑…     来源:《东正知识产权》     点击:5756     时间:2012/8/8

一、深圳唯冠注册的IPAD商标基本情况

商标标识一:

注册号:1682310

注册日期:20011214

注册类别:第09

核定商品: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电子),电传真设备,光通信设备,影碟机,电声组合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照相机。

商标标识二:


注册号:1590557

注册日期:2001621

注册类别:第09

核定商品: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电子),光通讯设备,电视机,收音机,照相机(摄影),电子防盗装置,摄像机,电池。

二、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上的纠纷

2000年,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国际”)在欧洲及其他国家申请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在中国获得了IPAD两个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号分别为第1590557号和第1682310号,注册商品类别为第9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等等”。)

2006年,美国苹果公司开始研发平板电脑产品,并拟将该产品命名为IPAD,后经检索发现,IPAD商标早已被唯冠国际及深圳唯冠申请注册。

2009年底,英国IP公司(苹果公司为购买IPAD商标而成立的空壳子公司)和唯冠国际在台湾设立的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唯冠”)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十个IPAD商标,其中包括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两个IPAD商标。20102月,苹果公司又与英国IP公司签订了一份《权利转让协议》,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即台湾唯冠转让给英国IP公司的所有相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

但上述商标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各方一直没有办理中国两个IPAD商标的转让手续。

20101月,苹果公司正式向市场推出IPAD产品。2月,苹果公司以深圳唯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iPad商标为由要求国家商标局撤销1590557IPAD商标。但3月,民生银行拿到深圳唯冠的资产保护令,向国家商标局递交资产保护书,深圳法院查封了深圳唯冠持有的两个IPAD大陆商标。

2011年,深圳唯冠在深圳与惠州两地起诉IPAD经销商,要求禁售IPAD产品。2月,苹果公司向深圳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深圳唯冠进行赔偿并确认苹果公司在大陆拥有IPAD商标权,这是双方首次正面交锋。3月,深圳唯冠向北京工商局投诉,要求对商标侵权的苹果公司实施罚款。

2011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合同系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深圳唯冠并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台湾唯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深圳唯冠无约束力,从而驳回了苹果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进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唯冠也毫不示弱,以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贸易)自2010年始在上海设立三家直营店大肆销售带有“IPAD”标志的平板电脑,侵害其IPAD商标专用权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和徽标,销毁其印刷的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宣传品,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的合理费用。深圳唯冠在起诉前还向法院申请了禁止IPAD销售的诉前禁令。但是,法院以涉案两个商标的权属纠纷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商标权属状态不确定为由,裁定中止审理。驳回了深圳唯冠公司的诉前禁令申请。

20127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唯冠与苹果的IPAD商标之争已调解,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625,广东省高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深圳市中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意味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最终得以解决。

三、法律分析

  1、商标注册原则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即商标经注册,申请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未经注册的,难以获得法律保护(除非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先,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保护条件,或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注册在先原则

我国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谁享有相应商标的专用权,他人则不能再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他人若确需使用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则须从商标权人处购买或许可获得使用。

苹果公司显然是知道上述原则的。因此在2009年即开展IPAD商标的购买工作,并为此专门成立了一家小型IP公司,并以IP公司的名义出面购买,然后再由IP公司转给苹果公司。此举在商务策略上可谓高招,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苹果公司购买IPAD商标的成本。可惜的是,苹果公司在具体操作时由于过于自信及疏忽而功亏一篑。

3、合同订立中的表见代理

表现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方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涉及的商标转让合同不是深圳唯冠与英国IP公司订立的,而是台湾唯冠与英国IP公司订立的,该合同有明确的相对人。深圳唯冠也没有任何书面的授权或者委托台湾唯冠或其工作人员,与英国IP公司进行谈判或者订立合同转让商标。虽然,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均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但在法律上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英国IP公司认为台湾唯冠的行为对深圳唯冠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台湾唯冠的合同订立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对深圳唯冠没有约束力。

四、重要启示

 1、注重商标的超前注册:商标先行

商标的意义,首先区别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形成品牌效应;通过品牌效应,最终实现公司的市场拓展、市场占领等营销目的。但在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若使用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那么品牌发展的越成功,最后付出的代价往往越大。

因此,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要想在中国市场上发展业务,应确保其产品或服务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如FACEBOOK公司尚未进入中国市场,其自2007年即开始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这就是商标先行、未雨绸缪的做法。

 2、在商标转让事务中弄清转让商标的法律状态,及时办理转让手续:防范法律漏洞

在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前,购买方应对转让商标的权利主体,转让商标是否设立了质押权利,商标注册人是否已与他人签署许可协议等重要的法律信息进行审核。有了对转让商标法律状态的全面了解,才能保证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方自公告之日起方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签署转让协议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双方还应及时向国家商标局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五、东正点评

商标专用权作为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往往会在关键的时刻成为企业商业经营中的命门。本案的起因就是在于商标的转让环节,由于苹果公司的托大及疏忽,没有认真对待大陆IPAD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具有独立人格的问题,没有完成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工作就开始大规模使用所导致的。

这次事件提醒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时,作为受让方一定要将转让方名下商标的权利状态调查清楚,并且完善和细化商标转让协议及转让审批手续。不能在还未获得专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并可能要为侵权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苹果公司的遭遇提醒我们企业,不论企业的规模有多大,在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上一定要谨慎注意,在把相关产品投放市场之前一定要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调查,完备各项必要的法律手续,以免为别人做了嫁衣,自己却吃了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