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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诉捷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终审胜诉

作者:东正     来源:经理办公会     点击:1678     时间:2013/10/25

20138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东正诉东莞市捷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捷邦构成对东正的不正当竞争,判令捷邦公司: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赔偿东正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元。三、承担案件诉讼费。东正获得了圆满成功,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20126月,东正发现捷邦未经授权在其公司网站的内容上大量复制抄袭东正网站相关内容,东正随即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网页公证(捷邦网页中有“东正”和“东正电话”字样),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对于被告捷邦公司,法院认为捷邦明知“徽之润、铭润林”商标申请、“孔雀羽”作品著作权登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初元福露”商标异议申请等案例并非由其代理,仍在其网站上发布声称系其代理的成功案例,且捷邦网站多处出现“东正”字样及东正的客服电话等信息,可见,被告希望“搭”原告便车的意图明显,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捷邦作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者,却不懂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缺乏职业素养。因此作出捷邦不正当竞争成立的判决。

附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