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11日,东正代理客户——中钢银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了第36类第13523092号“吉付宝”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4年11月27日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公告。2015年9月,东正收到商标局下发的的“吉付宝”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认为“吉付宝”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支付宝”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
随后,客户委托东正办理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东正的商标代理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答辩书,并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商标局于2016年7月9日下发了第13523092号“吉付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书。至此,东正代理“吉付宝”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成功!
二、办案思路:
1、在“吉付宝”商标申请之前,东正的商标代理人已经以对该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近似做了仔细的查询和辨析。东正的商标代理人认为:“吉付宝”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在第36类上与在先的多个“X付宝”商标不构成近似,通过商标初步审查几率较高,才建议客户申请注册的。
2、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后,东正分析认为:申请商标“吉付宝”和引证商标“支付宝”从整体构成上看是不相同、不近似的。首先,两项商标的首字不同;其次,商标的发音不同;再有,商标的含义方面差别较大,“吉付宝”主要体现答辩人服务理念“吉祥支付,随心随行”之意,取其中“吉祥”的“吉”字作为商标的首个文字,真实含义为“吉祥支付平台”。因此,建议客户积极答辩,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3、据东正调查了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服务对象和市场服务范围并无交集,“中钢银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在为网络上进行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货品交易的国内外各大钢铁厂商及合作销售商等特定客户群体提供支付服务的,为该类客户提供便捷的转账及全面的金融管理服务。“支付宝”则是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
4、东正为客户提供了详细的答辩证据清单,指导客户收集和提供大量使用证明,以此证明了“吉付宝”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及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二者的混淆或误认。
5、东正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询和分析,指出,“享付宝”、“云付宝”、“乐付宝”、“车付宝”等各类商标均已成功注册,取得了合法的商标权利,各类“某付宝”商标均注册成功的事实情况证明,“某付宝”商标在市场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支付品牌的模式,被异议商标作为其中专为钢铁货品网络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的品牌,应当可以被核准注册。
三、办案体会
从本案“吉付宝”商标被核准注册的结果来看,在“交易平台、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方面申请注册“某付宝”等类似商标,在整体外观结构、首字、含义存在较大区别的情况下,申请还是存在较高通过几率的。因此,在收到类似异议答辩或驳回案件时,可以建议客户不要轻易放弃,应积极进行异议答辩或复审申请,维护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