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公司于2014年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10189544号“HG及图”商标(以下称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主要是系争商标与客户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324919号“H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4733号“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核准了系争商标的注册。
等系争商标注册公告后,我公司代理客户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与异议理由相同,提供的证据也与异议阶段基本相同。
2016年10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认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要点】
系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基本信息见如下表格:
本案的关键是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
商标局的观点是两商标整体外观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观点是虽然系争商标经过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别出由字母“HG”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商标。
我们认为,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还是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考虑,切忌过多关注商标之间的细微差别。就本案来讲,系争商标虽然在设计方式上与两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但是争议商标的构成字母与引证商标一相近,与引证商标二相同。相关公众在对商标进行识别和记忆时,能够被明确呼叫和识别的部分是其注意力的重点。就本案来讲,争议商标标识中的黑色方块图案和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倒三角图形都只是商标中的修饰部分,不易被识别和记忆,更不易被呼叫,所以构成字母才是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的重点。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更具有说服力。
【东正点评】
第一,对于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尤其是商标从业人员,更容易陷入判断的死角——过多关注商标的本身,而忽视了应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的角度去判断。这就需要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判断。当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加大判断的准确性,便于预测官方机构的判定结果。
第二,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判断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应充分的意识到差异的存在,并通过大量的案例总结出相关的规律,从而给客户提供专业的分析判断及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