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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图形”商标撤销案

作者:代理部 李…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954     时间:2016/11/28

一、案情简介

陕西绿洲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我公司对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4732453号“图形”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20160223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30112日至201601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732453号“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作出撤销4732453号“图形”商标的决定。

二、具体经过

20160114日,申请人与我司联系,称其第36类第16306478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引证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第4732453号“图形”商标而被驳回。我公司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对比,最终认为两者的确比较近似,如果做驳回复审,成功率也非常低。申请人想要获得商标权只能另想其他途径。经过我司全面调查和了解,得知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燃气,并不涉及到“保险”行业,其第4732453号“图形”商标很大可能并没有使用过,因此,建议申请人对该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如果撤销成功,那么申请人的第16306478号图形申请就不再存有障碍,通过驳回复审即可最终获得商标权。

申请人采纳了我司建议,在对自己商标做驳回复审的同时,对第4732453号“图形”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2016930日商标局下发撤销决定:撤销第4732453号第36类“图形”商标。

由此,可以了解到如果想要某个商标的所有权,若正常程序行不通,可以换个思路来想办法,施行曲线救国。

三、提示

根据新的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想要申请的商标在先已经有人注册过时,不要轻易放弃,可以对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做一个调查了解,如果近三年在先申请人对在先申请商标没有进行任何使用的。就可以依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撤销该在先注册商标。

另外,公司在注销前,一定要对其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妥善的处理,在公司注销前及时办理转让或其他合法手续,避免资源的浪费和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