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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畅培优”异议案件

作者:商标三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3363     时间:2017/10/26

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广州源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422日,在第29类“豆奶粉;酸奶;乳酒(奶饮料);牛奶制品;乳清;米浆(牛奶替代品);奶粉;蛋白质牛奶;炼乳;小牛皱胃中的凝乳(制干酪用)”商品上,申请了第16777161号“畅培优”商标,并于2016313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畅优”商标高度近似,我司及时将该情况汇报给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201791日下发了第16777161号“畅培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畅培优”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先“畅优”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畅培优”指定使用于第29类“奶粉;蛋白质牛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5980585号、第5800248号“畅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炼乳(牛奶制品)”等,双方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三、“畅优”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畅优”二字已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畅培优”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控,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利益。

该案件在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同时,提供大量“畅优”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其知名度情况。商标局在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在先“畅优”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下,认为被异议商标“畅培优”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畅优”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做出裁判,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