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我司客户——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领先科技为动力、以市场契合为导向、以国家能源政策为支撑的全能型、创新型、高品质综合性集团企业。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河北省沙河市,拥有北京、天津、河北三大生产基地,总占地面积达3800亩。主要经营伏法玻璃生产、节能玻璃生产以及金融业务等多个业务板块,年销售业绩50多个亿,拥有当前国内最先进、全进口设备的Low-E低辐射节能玻璃生产线,可年产800万平米磁控溅射(单银、双银)异地可钢化Low-E镀膜玻璃,同时拥有目前世界最大的浮法玻璃生产线,日熔化量达1200吨,可年产优质超白浮法玻璃600多万重箱。其名下的第19类第7855167号“龙玻DG”商标(详见下图)作为其在建筑玻璃生产和销售方面的主打品牌已经注册并使用多年。
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发现其沙河市当地市场中存在其他公司假冒其“龙玻”品牌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并委托我司采取法律手段对其假冒行为进行处理。我司在对客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况以及假冒情形进行详细了解与分析后,首先建议客户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投诉以维护商标权利。当地工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认为假冒销售的产品与第19类第7855167号“龙玻DG”商标下的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无法通过正常市场监管手段处理该案件。
在此情况下,我司建议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案件中申请认定第19类第7855167号“龙玻DG”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进行工商投诉维权。随后,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在进行工商投诉的过程中同时办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供了全面详细的认定申请材料。在我司的全力协助下,当地工商将工商查处材料及“龙玻DG”商标申请认定驰名的材料一并层报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7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商标驰字[2017]61号《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龙玻DG”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7855167号“龙玻DG”商标在第19类“建筑玻璃,隔热玻璃(建筑用)”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并指导河北当地工商部门对假冒行为进行查处。
二、办案思路:
1、在发现商标假冒情况并对其行为进行工商投诉时,应当注意其假冒生产和销售商品是否与被假冒的商标下的指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以此采取不同的工商投诉策略。 第一,如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则可依据既有商标权利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第二,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例如本案,则可考虑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进行维权。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前,需对要申请认定的商标是否符合认定要求进行详细的了解与分析,法律依据如下: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办案体会:
1、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十分严格,对商标本身的品质要求很高,想要顺利认定成功,要做好充分准备,与商标有关的证明材料需要全面、详细并有极强证明力度。
2、对于商标侵权和维权的处理,例如工商投诉、法院诉讼、驰著名商标认定等,一定要委托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和律师协助进行,以保证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取得更为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