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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护卫猴姑”异议案

作者:商标一部…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814     时间:2017/10/31

案情介绍:

我公司通过日常监测发现,通化东贵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416日,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果子粉,饮料制作配料,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上,申请了第16730912号“护卫猴姑”商标,并于201636日获得初审公告。该商标与我司客户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猴姑”商标高度近似。我司及时将此情况,汇报客户。后该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近日下发《第16730912号“护卫猴姑”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办案思路:

一、“护卫猴姑”商标完整地包含异议人在先的商标“猴姑”二字,且加上“护卫”并未形成新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猴姑”为异议人独创的,且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经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猴姑”二字已经和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护卫猴姑”商标的获准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东正点评:

通过我司的日常监测,及时汇报客户,使客户通过正当程序以最小的成本维护了自身的商标权益。

该案件在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同时,提供了大量的“猴姑”商标的使用证据用于证明知名度的相关情况。商标局在在充分考虑了异议人“猴姑”在先的知名度情况下,认为在先引证商标与“护卫猴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作出裁判,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