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商标评审是指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或无效宣告申请而提出的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二、商标评审类型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三、商标评审申请与受理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四、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评审申请书,主要有: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3、理由和证据材料。
五、对商标评审裁定不服的救济
起诉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
被告人: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商标评审程序对方当事人。
受诉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诉讼)。
起诉时限:自收到商标评审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六、商标评审费用
1、规费:750元/件;
2、代理费:3500元/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