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
一、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两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两份,加盖财务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两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6)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一套。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可不提供学历复印件,请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7)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8)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以上)。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超过十张以上可不提供全部复印件,但请列出发票清单{包括发票号、金额、发票清单金额总计(并请注明哪些是自产软件的发票),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超过全年总收入35%以上,并提供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9)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两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加盖财务章);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
(5)、其他材料。
其他资料的装订顺序是:
(1)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2)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3)大专以上人员名单(加盖公章)。
五、服务费用
双软企业认定共8000元,由三部分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3000元
2、软件产品认定:3000元
3、官方测评费用:2000元(官方给开发票,测评方式:上门、远程、提交光盘)。
"双软认定"指南-软件企业年审申报指南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一、申请年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请表两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两份,加盖财务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两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6)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一套。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可不提供学历复印件,请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7)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8)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以上)。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超过十张以上可不提供全部复印件,但请列出发票清单{包括发票号、金额、发票清单金额总计(并请注明哪些是自产软件的发票),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超过全年总收入35%以上,并提供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9)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10)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双软认定"指南-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指南
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三、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两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两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两份;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两份;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两份;
四、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两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软件著作权复印件);
(5)其他材料(评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