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简介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二、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需重新认定方可享税收优惠
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资格仍在有效期,则资格依然有效。此时若企业原享受的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可选择暂缓申请重新认定,继续享受至原有优惠至期满为止;但若企业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已期满,为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5%优惠税率,则应尽快申请重新认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 |
优惠过渡办法 |
低税率15% |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
低税率24% |
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 |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四、认定流程
自我评价 |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
网上注册登记 |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
准备并提交材料 |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审查与认定 |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公示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
核实处理 |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
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五、重新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 |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认定程序同于初次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期满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程序同于初次认定)。 |
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新旧对照表
新领域二级目录 |
新领域一级目录 |
( 一 ) 软件 |
一、电子信息技术 |
( 二 ) 微电子技术 |
( 三 )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
( 四 ) 通信技术 |
( 五 ) 广播电视技术 |
( 六 ) 新型电子元器件 |
( 七 ) 信息安全技术 |
( 八 ) 智能交通技术 |
( 一 ) 医药生物技术 |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
( 二 ) 中药、天然药物 |
( 三 ) 化学药 |
( 四 ) 新剂型及制剂技术 |
( 五 ) 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
( 六 ) 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
( 七 ) 现代农业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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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领域一级目录 |
旧领域二级目录 |
一、电子信息 |
(一)计算机及应用设备 |
(二)通信产品 |
ā
(三)广播电视技术产品 |
(四)现代化办公设备 |
(五)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 |
(六)新型元器件 |
(七)软件 |
五、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 |
(一)生物药 |
(二)中药 |
(三)化学药 |
(四)人造器官 |
(五)医疗器械 |
十一、现代农业 |
(一)动植物新品种 |
(二)新型饲料及添加剂 |
(三)新型农兽药 |
(四)农业工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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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职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
八、必备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九、服务费用
总费用2万元,有以下两种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5000元,会计事务所审计完成后付10000,成功后5000;
2、签订合同1万,成功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