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而就该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商标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两类案件:
一、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裁决、异议复审裁决、商标争议裁决等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法律依据《商标法》
1、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案件类型
1、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做出裁定。如果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程序以及立案材料准备
1、需要裁定书原件、代理委托书、律师所函或代理公司函、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
3、诉讼委托书:如果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或者律师诉讼的,需要提供诉讼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其中授权范围包含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必须将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写详细。
4、起诉状:起诉状须包含明确的被告,案由,诉讼请求,诉讼事由及法律依据等内容。
5、立案证据:在立案时需要提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书,用以证明案由。也可以同时将用以支持诉讼观点的所有证据一起提交。如果原告起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四)注意事项
1、一般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驳回复审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行政复议决定等。
2、 被告答辩: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发送到被告,被告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作出应诉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3、审理期限:法院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并通知开庭日期。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情况3个月审结。
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6、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7、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三、代理费用
简单案件1万起,复杂案件5万起,疑难案件10万起。
东正商标诉讼项目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淮先生 手 机:13911667296
电 话:010-51283366-1806 传 真:010-5128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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