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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作者:东正     来源:经理办公会     点击:8196     时间:2012/3/12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东正知识产权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办理步骤 

  准备申请书件提交申请书件打印收文条形码缴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东正知识产权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东正知识产权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所需费用

  1、规费:每一件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1000元;

  2、代理费:3000/件。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东正知识产权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东正知识产权。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4、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5、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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