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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申请与保护

作者:东正     来源:经理办公会     点击:5875     时间:2016/8/10

中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东正地理标志项目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淮先生 手 机:13911667296

电 话:010-51283366-1806 传 真:010-51281688

Q Q :2881281688 E-mail:huailiming@eastking.ne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3、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该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批准

1、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3、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4、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二、所需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三、所需时间

8个月,其中:县市级机构3个月,省级机构2个月,部级机构1个月,公示1个月,核准注册1个月。

  上述时间为正常办理时间,当需要补充或整改材料时,承诺时间可以延长。

四、所需费用

官费:3000/件;

代理费:10万元/件。

五、标志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一、简要说明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东正知识产权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6个月。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委托东正知识产权办理注册申请的,由东正知识产权负责查询。

四、所需资料

  1、委托东正知识产权代理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五、所需时间

12个月,其中:受理1个月,实质审查:7个月,初审公告3个月,核准注册1个月。

  上述时间为正常办理时间,当需要补充或整改材料时,承诺时间可以延长。

六、所需费用

官费:3000/件;

代理费:5万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一、申请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人向省级机构提出申请,经过省级工作机构材料初审,现场检查,综合评定后再报送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通过专家评审及公示后,向申请人发放地理标志证书。

二、所需资料

  1、地标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4、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7、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8、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

  9、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

  其中材料17由申请人提供,材料89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供。

  其中材料17由申请人提供,材料89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供。

三、所需时间

8个月,其中:县市级机构3个月,省级机构2个月,部级机构1个月,公示1个月,核准注册1个月。

  上述时间为正常办理时间,当需要补充或整改材料时,承诺时间可以延长。

四、所需费用

官费:3000/件;

代理费:10万元/件。

五、地理标志使用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双方签订使用协议后,标志使用人可以选择农产品地理标志印刷使用或加贴使用。如印刷使用,需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进行;如要加贴使用防伪标识,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征订,部级工作机构进行协议备案,信息核实、标志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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