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2013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公告》,我司代理的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商标和北京凡元兴科技有限公司“京雷”商标榜上有名。
2012年12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2011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公告》,我司代理的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博驰”商标榜上有名。
2011年12月2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认定“自然堂”等377件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通知》,我司代理的上海沪工阀门厂“HG”商标榜上有名。
2010年6月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2009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公告》,我司代理的北京高盟化工有限公司“高盟+COMENS”商标榜上有名。
201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认定“豫园”等285件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通知》,我司代理的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艾克森 ACCESSEN”商标榜上有名。
一、东正代理企业申报著名商标情况
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正),是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国家商标局备案认可,汇集商标、专利、版权和法律方面的专业律师和精英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专业性机构。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核心的“著名商标项目组”,主要成员均具有5年著名商标认定经验,专门为优秀企业申报省市著名商标服务。项目组主要成员自2002年就已开始从事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申报经验。我们已代理北京粮食集团的“古船”商标、精品购物指南报“精品购物指南”商标、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comens及图”商标、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艾克森+ACCESSEN”商标等10个商标成功认定为省市著名商标。目前,公司正在代理北京、上海、河北等地的5家企业的5个商标申报省市著名商标,初步赢得了声誉。
东正近年成功代理著名商标一览表 |
认定时间 |
商标 |
注册人/使用人 |
类别 |
使用的商品/服务 |
2010年2月26日 |
艾克森ACCESSEN |
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 |
7 |
热交换器 |
2010年6月3日 |
高盟+COMENS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 |
工业用粘合剂 |
2011年12月27日 |
HG图形 |
上海沪工阀门厂 |
7 |
阀门 |
2012年12月26日 |
博驰 |
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
7 |
玻璃工业用机械设备 |
2014年6月19日 |
汉能 |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0 |
能源生产 |
2014年6月19日 |
京雷 |
北京凡元兴科技有限公司 |
7 |
引擎锅炉用设备,电站用锅炉及其辅助设备 |
二、东正与企业合作方式
东正与申请认定省市著名商标企业的合作,是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作期间(一般为8个月至1年),东正将为合作企业提供三项服务:
1、对合作企业进行“著名商标申请”专题培训;
2、在合作企业协助下搜集、整理、撰写证据材料;
3、全权代理合作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向工商局提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并进行跟踪服务。
三、东正向合作企业收取的代理服务费用
东正在全程代理合作企业申请著名商标过程中,将根据合作企业的不同情况,收取代理申报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方式请咨询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66-8816。
四、双方合作工作步骤
1、对合作企业进行专门培训
合作协议签订后,东正将尽快派人到合作企业,对合作企业参与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讲解著名商标的认定原则、认定办法以及企业如何启动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启动以后的工作程序以及著名商标的申请程序等。
2、在合作企业协助下完成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证据资料
东正将为合作企业提供“著名商标证据材料清单”和“双方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表”,指导合作企业搜集符合认定要求的商标著名证据材料。在合作企业将相关证据材料基本搜集齐全后,东正将派人前往合作企业,对合作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并根据证据材料撰写文字,定稿汇总。
3、在合作企业协助下提交申报著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完成后,将由合作企业编印成书,要求印刷精美,体现出企业的整体形象。此后,东正将全权代表合作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向相关工商局,并进行整个申报流程的跟踪服务。
东正著名商标项目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淮先生 手 机:13911667296
电 话:010-51283366-1806 传 真:010-51281688
Q Q :2881281688 E-mail:huailiming@eastking.net
上海市著名商标申报指南
一、著名商标简介
上海市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知晓、在上海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商标。
二、申报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2、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5、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6、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7、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不适用前款第4项规定。
三、评审认定机构
上海市工商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的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具体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行业协会、上海市商标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
2、经济、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
3、工商、统计、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的代表。
四、申报时间和流程
1、申请准备:1-3月
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提出申请:3-5月
上海市工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发布公告,明确当年著名商标申请的期限、申请受理点等事项。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受理审查:4-6月
区、县工商部门接受市工商部门的委托,承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4、核实情况:7-9月
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材料后3个月内,对认定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调查核实情况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5、集中评审:10-11月
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认定申请材料和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书面报告集中进行评议和表决。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占评审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认定申请经占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认定为著名商标。
6、评审公示:12月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评审结果,发布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公示。自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异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接到异议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7、认定公告和认定证书:12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据评审结果,认定著名商标,并发布认定公告、颁发认定证书。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应当载明商标注册人名称、经认定的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效期等事项。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8、延续和转让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著名商标所有人在认定有效期内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延续著名商标、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程序、有效期等,适用《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度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因此希望及时通过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五、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证明;
(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
(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符合《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六、著名商标效力
1、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内将作为良好信息录入全市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库中,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受到知名商标特有的保护;
3、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利用著名商标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
4、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5、可以获得5-50万不等的行政奖励。
七、著名商标特殊保护
1、著名商标保护名录
市工商部门应当编制发布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将名录抄告本市相关部门和外省市工商部门。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侵犯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动查处。
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
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著名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该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由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对他人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
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
4、异地协调
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本市工商部门请求帮助的,本市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与外省市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5、优先推荐驰名商标
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海市著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八、2013年申请公告
关于开展2013年度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工作的公告
2013年度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自4月1日开始受理,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九、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下载:《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十、联系东正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099号嘉创国际大厦905室
电 话:021-51083380
邮 箱:sh@eastki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