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二、申请材料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情况;
(六)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
1、准备:3-4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5月;著名商标申报材料提交至企业所在区(市)工商局。
3、完善:6月;区(市)工商局指导企业对申报材料补充完善并报市工商局。
4、初审:7-9月;由市工商局进一步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报送省局。
5、评定:10月-1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6、公告:1-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颁发《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公告。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度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因此希望及时通过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1、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应当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著名商标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4、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30人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每次认定著名商标,从认定委员会中确定1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认定组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6、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由认定组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7、经认定的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著名商标效力
1、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内将作为良好信息录入全市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库中,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受到知名商标特有的保护;
3、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利用著名商标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
4、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六、著名商标特殊保护
1、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山东省著名商标;
4、可以获得5-50万的行政奖励。